(2017)苏050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韩伟康与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康,孙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78号原告:韩伟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敏,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霞。原告韩伟康与被告孙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春华独任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伟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伟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律师费7450元,合计1074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16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借款于2016年8月12日归还。双方还约定,借款期间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金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孙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签署《借据》一份,内容为:2016年7月29日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万元,乙方承诺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借款期间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到期不能还款,乙方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自愿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借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甲方;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据》最后甲方韩伟康、乙方孙霞签字确认。同日,原告分两笔各5万元向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因被告取得借款后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聘请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陈长敏、沈洁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7450元。诉讼中,原告自认起诉前的利息被告已支付,但本金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记录、聘请律师合同、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霞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即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出借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故原告据此主张律师费745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伟康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伟康支付律师费745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韩伟康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998669。如被告孙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50元,由被告孙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