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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自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李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福路26号。法定代表人:蒋毅,院长。被执行人:李自兵,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李自兵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阳家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