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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魏振山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2759号上诉人魏振山,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魏振山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初4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魏振山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魏振山诉称:市政府至今未向郑常庄村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此北京市丰台区国土局违法违规,在农村集体土地没有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操纵郑常庄村使用虚假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天安街两侧土地出让,违反了多项国家规定,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魏振山持有该处土地房产所有证,至今未被变更确权。魏振山多次信访,市政府推卸责任,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为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村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2.依法发布公告,制止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土地非法出让,重新调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村地籍,明确土地来源。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魏振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系市政府的法定职责,亦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市政府具有此项职责,故魏振山系要求市政府履行信访职责,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魏振山的起诉不予立案。魏振山不服一审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与一审诉称理由相同,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由本院审理,支持其一审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魏振山针对丰台区土地违法问题多次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信访。其认为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市政府不具有为郑常庄村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定职责,该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市政府依法发布公告,制止北京市丰台区天安街土地非法出让,重新调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村地籍,明确土地来源的诉讼请求,属于要求市政府履行信访职责。针对信访事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魏振山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艳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曹玉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