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1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玉先与杨金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先,杨金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137-2号原告:杨玉先,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晋磊,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玉,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先与被告杨金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4月16日查封了杨金玉所有的鲁R×××××号和杨晓迪所有的鲁R×××××号汽车各一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二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金玉所有的鲁R×××××号车辆的查封。解除对杨晓迪所有的鲁R×××××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