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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辖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管理处、杨倩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管理处,杨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辖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向会,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倩,女,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上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杨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1102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管理处上诉称,驾驶人张冲驾车进入未开通的高速公路,承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属于事发路段的交通管制责任主体,负有安全保障责任,本案应由建设单位为被告。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就不是侵权纠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杨倩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张冲驾驶车辆在未开通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形成诉讼,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邢衡管理处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环西路1689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作为前置程序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跃林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