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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东全与郭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全,郭忠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722号原告:郭东全,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凤城镇韩村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2196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威,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忠亮,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文水县孝义镇北下祠村人,农民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22197302153539。原告郭东全诉被告郭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郭东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东全以与被告郭忠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14,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郭东全负担。审判员秦广庆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高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