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012-1号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山,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林晨,经理。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527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设立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法人单位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来安县超能砼外加剂有限公司履行(2015)奎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友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