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斗三、马勒建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斗三,马勒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78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斗三,男,1982年8月8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勒建,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2016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彦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未申请回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斗三伙同被告人马勒建经事先预谋,在本市西山区红塔东路滇池卫城锦尚小区18栋1单元门口,由被告人马勒建负责放风,被告人陈斗三用其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受害人殷某某(男,38岁)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未追回,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下量刑。庭审中,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向法庭和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出示并宣读了如下指控证据材料: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的供述、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动车发票、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均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经庭审查明:2017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斗三伙同被告人马勒建经事先预谋,在本市西山区红塔东路滇池卫城锦尚小区18栋1单元门口,由被告人马勒建负责放风,被告人陈斗三用其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被害人殷某某(男,38岁)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赃物未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虽在犯罪过程中分工有所不同,但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系共同预谋,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斗三、马勒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故本院将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斗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勒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涉案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睿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紫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