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淑红、张云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红,张云冲,丁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红,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云冲,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丁玉洪,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淑红与被执行人张云冲、丁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云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淑红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4%,自2012年10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丁玉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淑红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又在2017年5月10日、2017年6月22日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7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凡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