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牛理想与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理想,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701号原告牛理想,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莎莎,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Cla座。法定代表人阎光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浮称意,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理想与被告河南省旭创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理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