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崔群珍与余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群珍,余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崔群珍,女,汉族,1974年2月7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充开、夏敏,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相福,男,汉族,1964年1月8日生,四川省泸县人。关于崔群珍诉与余相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398.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