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越洪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越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634号罪犯郑越洪,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金某刑初字第7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越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郑越洪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浙金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郑越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越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越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九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越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越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