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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陈武与戴陈杰、戴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武,戴陈杰,戴祖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779号原告:郑陈武,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戴陈杰,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戴祖金,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陈武与被告戴陈杰、戴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陈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原、被告决定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郑陈武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陈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