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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武与赵兵兵、范桂兰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赵兵兵,范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武,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赵兵兵,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范桂兰,女,1979年5月2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武与被执行人赵兵兵、范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