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刑终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陈平松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终123号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平松,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捕前住原籍,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平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琼0271刑初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平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平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平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平松撤回上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刑初5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力审判员何艳审判员付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杨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