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金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金荣,俞坚强,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金金荣,男,1955年7月24日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俞坚强,男,1969年7月23日生,住浙江省嘉善县。被执行人尚敏,女,1984年10月3日生,住浙江省嘉善县。申请执行人金金荣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坚强、尚敏支付货款40000元、违约金4000元、诉讼费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俞坚强、尚敏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并依法通过强制扣划及扣押车辆措施,执行到位款项8495.81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坚强、尚敏有其他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金金荣与被执行人俞坚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金荣知悉上述情况后,至今无被执行人俞坚强、尚敏名下财产的线索提供,并表示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28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金荣如发现被执行人俞坚强、尚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俞坚强、尚敏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金金荣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俞坚强、尚敏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金金荣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