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跃军与曹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军,曹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胡宏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576号原告:王跃军,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曹昆,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法定代表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宏萍,女,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军诉被告曹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胡宏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贺志安代理审判员 邓文文人民陪审员 鲍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