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华诉被告刘永宝、刘永财、臧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华,刘永宝,刘永财,臧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29号原告:张少华,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虎头镇新庆村。被告:刘永宝,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八五四农垦社区B区1委*组。被告:刘永财,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幸福屯。被告:臧福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幸福屯。原告张少华与被告刘永宝、刘永财、臧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少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张少华负担。审判员 邹德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