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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华诉被告刘永宝、刘永财、臧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华,刘永宝,刘永财,臧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329号原告:张少华,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虎头镇新庆村。被告:刘永宝,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八五四农垦社区B区1委*组。被告:刘永财,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幸福屯。被告:臧福旺,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幸福屯。原告张少华与被告刘永宝、刘永财、臧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少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张少华负担。审判员  邹德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