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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石狮市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与洪永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洪永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10011号原告:石狮市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南洋路君子兰大厦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43239618。法定代表人:许天奖,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茗发,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永凯,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市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下称爱美高公司)与被告洪永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美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永凯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爱美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洪永凯赔偿爱美高公司N-73#棉衣的损失200160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事实与理由:爱美高公司与洪永凯于2016年5月22日签订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外发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洪永凯为爱美高公司加工N-73#棉衣1668件,约定该款棉衣每件价值120元,于2016年6月22日前加工完交清约定的货物。合同签订后,爱美高公司向洪永凯提供该款棉衣的所有棉衣辅料,但洪永凯至今无法对N-73#棉衣进行加工并交货,经爱美高公司多次催讨,洪永凯也均无法完成交货,也未能将爱美高公司所提供的该款棉衣的所有辅料交还爱美高公司,造成爱美高公司蒙受损失。洪永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2日,爱美高公司与洪永凯签订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外发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爱美高公司提供所有棉衣辅料,洪永凯进行加工的N-73#棉衣1668件,该款棉衣每件价值120元,另加工费每件32元,于2016年6月22日前完工并交货。合同签订后,爱美高公司向洪永凯提供该款棉衣的所有辅料,但洪永凯至今未能完成加工并交货,也未能将该款棉衣的原辅材料退还爱美高公司,造成爱美高公司的损失。上述事实,有爱美高公司向本院提供的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外发加工合同一份、发货清单一份,录音光盘及其文字资料一份及爱美高公司的陈述加以证明。因洪永凯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对爱美高公司举证和主张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爱美高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加工合同、发货清单、录音资料互为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通过洪永凯的加工行为,形成N-73#棉衣总价值20016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爱美高公司与洪永凯之间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洪永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N-73#棉衣的交货,也未能将该款棉衣的原料退还,因货物价值包括成本价和加工费,故爱美高公司请求洪永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及价值赔偿损失200160元,应扣除洪永凯的加工费53376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双方约定推迟交货的违约责任按每日加工费的3%扣除,现爱美高公司请求洪永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洪永凯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洪永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石狮市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的损失146784元,并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石狮市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2元,由石狮市爱美高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066元,洪永凯负担32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育发审 判 员  吴峰岩人民陪审员  蔡延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君怡速 录 员  陈德桂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