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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芦山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骆志文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人民法院,骆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78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人民法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李亚峰。被执行人:骆志文,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芦山县。关于芦山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骆志文罚金纠纷一案,移送执行标的本金为50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骆志文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刑初94号刑事判决涉及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