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钱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钱某某,张某某,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2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责人:张文秀,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境,该单位职工。被告:钱某某,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钱某某,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抗抗,男,该单位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被告钱某某、钱某某、张某某、济宁市市中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