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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曹运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曹运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北路二巷。法定代表人:王秀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运良,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曹运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05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双方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曹运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