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曹运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曹运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洹滨北路二巷。法定代表人:王秀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只,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运良,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曹运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05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双方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金鹏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曹运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