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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103号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瑞昌市赛湖五里桥,组织机构代码:01462239-6。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相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中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861048P。法定代表人吴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瑞人社监罚字(2016)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项目是:1、行政处罚罚款计人民币19000元;2、逾期未履行加处3%罚款19000×3%×60=34200元,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9000元。申请执行罚款两项合计人民币38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罚字(2016)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罚字(2016)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漆晓君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