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5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菲菲与李莉、樊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菲菲,李莉,樊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5923号原告:苏菲菲,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现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被告:李莉,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洪超,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苏菲菲与被告李莉、樊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菲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莉、樊洪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菲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莉、樊洪超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莉、樊洪超负担。诉讼过程中,苏菲菲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李莉、樊洪超返还借款21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8月1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苏菲菲和李莉是同事关系,2016年1月10日,李莉因家里盖房急用钱向苏菲菲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3月10日,李莉再次说家里急���钱向苏菲菲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因该借款发生在李莉、樊洪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经苏菲菲多次向李莉、樊洪超主张归还借款,李莉、樊洪超推诿拒绝支付。苏菲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庭审时苏菲菲述称,借款后李莉、樊洪超按照月息2分按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底,在2017年1月至6月期间,李莉、樊洪超陆续向她支付2次2000元、一次3000元、一次2500元、一次20000元共计29500元,以上款项按照月息2分抵扣8个月的利息,故她请求的利息从2017年8月11日开始计算。被告李莉、樊洪超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下半年,李莉因盖房向苏菲菲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6年1月10日,李莉再次向孙菲菲借款,孙菲菲按照月息2分扣除60000元借款一个月的利息1200元后向李莉的银行账户转账38800元,当日李莉向孙菲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孙菲菲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利息2分借款人:李莉2016.1.10号(建行转账转入)”;2016年3月10日,李莉以家里急用钱为由再次向苏菲菲借款,苏菲菲按照月息2分扣除之前100000元借款的一个月利息2000元后向李莉的银行账户转账68000元,又支付现金40000元后,李莉向孙菲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苏菲菲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银行转账:70000元现金:40000借款人:李莉2016.3.10号月息2分”。现苏菲菲以经催要李莉、樊洪超不予返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1、李莉与樊洪超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2017年6月7日苏菲菲、李莉、刘建玲(苏菲菲之母)的谈话录音显示:“……刘:你那个��底是到底是多少钱啊?到底争她多少钱?李:争菲菲21万;刘:就这她还是背着她家人,她还没给她家人说嫩些,说嫩些才不得了类,立马都得……;苏:这都没法过,这日子都没法过,我感觉扫大街的都比我幸福……”。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莉、樊洪超未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李莉向苏菲菲借款,有苏菲菲的陈述及李莉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等相关证据为凭,苏菲菲与李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数额应以实际支付款项为准,即206800元。借款时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苏菲菲催要,李莉应及时返还借款206800元。该笔借款发生在李莉、樊洪超夫妻关系��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关于李莉、樊洪超于2017年1月至6月支付的29500元款项的认定,由于李莉出具的借条上载明有“月息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该29500元应认定为利息为宜。关于苏菲菲要求李莉、樊洪超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8月11日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的主张,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苏菲菲要求李莉、樊洪超返还借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莉、樊洪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菲菲借款2068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2分自2017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菲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苏菲菲负担34元,由被告李莉、樊洪超负担21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