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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文胜与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胜,王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胜,男,194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丽香,女,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胜与被执行人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丽香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双池巷XX号XXX室房产已被莆田市城厢区���民法院另案【(2001)城执行字第908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丽香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双池巷XX号XX室房屋及应份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LXXX,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5)字第J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