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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贵阳伟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贵阳伟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875号原告: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B-2-11。法定代表人:罗培,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友,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419017)。被告:贵阳伟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A-1-10号。法定代表人:钱星,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伟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阳伟强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原告贵阳屹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焱��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