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贵明,局长。被执行人周毅,男,199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毅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毅在银行的存款136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