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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指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威远县雄超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碗厂煤矿、盐津石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碗厂镇涌溪村荣华煤矿、罗华刚、谢德良、伍淑芹、汪梅、潘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800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申请执行威远县雄超贸易有限公司、威远县碗厂煤矿、盐津石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威远县碗厂镇涌溪村荣华煤矿、罗华刚、谢德良、伍淑芹、汪梅、潘安成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2034号,执行依据为:(2015)成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为30188642.8元。为便于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指定你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附:(2017)川01执2034号执行卷宗材料联系人及电话:执行局XX028-88612179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