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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清民与被告王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民,王振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97号原告:刘清民,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云,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承德县。被告:王振华,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刘清民与被告王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清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清民负担。审 判 长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