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清民与被告王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民,王振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897号原告:刘清民,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宗云,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住承德县。被告:王振华,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原告刘清民与被告王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清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清民负担。审 判 长 朴金利人民陪审员 姜 武人民陪审员 衡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