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道胜与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胜,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543号原告:王道胜,男,196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0610669297。被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44号水漾年华负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1130P副本号:23-1-1。法定代表人:曾凡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胜诉被告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道胜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道胜负担。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雪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