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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青山与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青山,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98号原告:潘青山,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8351634E。法定代表人:庄旋英,执行董事。原告潘青山与被告惠安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青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青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榕玲速 录 员  郑白如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