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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长荣与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荣,张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荣,被执行人:张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荣与被执行人张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荣与被执行人张立平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2执16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