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淄博玉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玉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王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玉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积家村。法定代表人:陈进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山东中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娟,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日,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淄博玉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淄博玉龙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马士军审 判 员 荣明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倩茹书 记 员 李慧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