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35号原告: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方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顺、XX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三日立案,原告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7元,由原告福建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