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7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7772号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8号金耀华庭燃气大厦。法定代表人:洪鸣。委托代理人:贾力,系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房源广场A栋2单元28层6号。法定代表人:万晓林。被告: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信达远洋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31元,由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元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