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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东泰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东泰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桥山北大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24720.74元后提出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