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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儿童医院印刷厂、西安市儿童医院与孙升孝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儿童医院印刷厂,西安市儿童医院,孙升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1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儿童医院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周三斌,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儿童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安茂,该院院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升孝,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儿童医院印刷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明涛,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市儿童医院印刷厂(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印刷厂)、西安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孙升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45号民事���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