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惠聪与陈翠娥、谢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聪,陈翠娥,谢海山,谢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6097号原告:林惠聪,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翠娥,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谢海山,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被告:谢东海,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林惠聪与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被告谢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惠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锦、被告谢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惠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2、判令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两笔借款利息分别为6万元、13.5万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谢东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陈翠娥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6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原告从账号为62×××70转账至被告陈翠娥账号为9080215070100100124238共65万元,利息按本金65万元从2016年4月18日起算,约定利息为每月2%,被告谢东海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因被告谢海山与被告陈翠娥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三被告拒不支付利息,也拒不偿还本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依法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谢东海辩称,原告诉请的65万元的借款是事实,我系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借款系用于工厂周转,由于资金紧张所以无法归还。被告陈翠娥未作答辩。被告谢海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翠娥因工厂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和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45万元,两次合计为65万元。被告陈翠娥和保证人谢东海在借条上签字并捺指印。借条记载:利息每月按2%计算,无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翠娥与被告谢海山于199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至今,本案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上述事实有《借条》两张,存款明细账、结婚登记各一份及庭审笔录为证。诉讼中,原告申请查封冻结被告谢东海名下址在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与江滨路交汇处万豪国际2幢1902号房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申请作出(2017)闽0602民初60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谢东海名下的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翠娥之间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海山与被告陈翠娥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应当返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被告谢东海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惠聪借款65万元及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谢东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25元,财产保全费4745元,由被告陈翠娥、被告谢海山、被告谢东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良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玥婷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何显示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