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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尹伟明、刘继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伟明,刘继斌,李建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伟明,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刘继斌,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娥,女,196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尹伟明与刘继斌、李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