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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陕西易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易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易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改,女,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易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给付208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2元、执行费2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已对其存款21308元(案件款2081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2元、执行费216元)进行了划拨,划拨资金用于履行该案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执行员 李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