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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002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钱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钱振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002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95562415U,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法定代表人:李政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玥,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振亚,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告钱振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祝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