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民申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存赢与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存赢,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8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存赢,女,193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二三小区**栋7门***室。法定代表人:张玉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存赢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万达钣金制品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存赢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长春市第一钣金厂的改制属于企业自主改制,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不是上级主管部门,没有隶属关系;2.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是债务纠纷;3.我们要求补发退休金,是否改制与我们无关。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1.长春市第一钣金厂原为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主管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6年因经营困难停产,为解决拖欠退休职工退休金问题,该企业依据长府发[2001]3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和长春市人民政府会议精神,于2001年10月25日通过《长春市第一钣金厂第五届十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交申请,请求批准其改制。2001年11月1日经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万达公司。故长春市第一钣金厂改制是政府主导下的改制,而非企业自主改制。长春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的《关于长春市第一钣金厂隶属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虽然载明长春市第一钣金厂与长春市轻工业局、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但根据长春市第一钣金厂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档案记载,其在改制前主管部门为长春市第二轻工业局,后变更为长春市轻工业局。因此情况说明中关于“长春市第一钣金厂与长春市轻工业局、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无隶属关系”的内容与工商档案记载内容不符,亦不足以推翻长春市第一钣金厂向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审批改制并获得批准同意的事实,故原审裁定对该份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因长春市第一钣金厂的改制时间为2001年10月,张存赢主张1998年2月到2001年9月的退休金,发生在长春市第一钣金厂改制之前,属于改制未解决的遗留问题。故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无不当。2.虽然万达公司2007年6月13日形成的《长春市第一钣金厂企业拆迁解体资金分配实施方案》中载明拆迁补偿款900万中有187万是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但该方案尾部注明“此方案是供全体职工讨论的草案”,因此无法证明万达公司与长春市第一钣金厂的退休人员达成了支付退休金的协议,也无法证明双方签订了退休金欠款合同。张存赢亦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万达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故其提出本案是债权债务纠纷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张存赢主张与改制前的长春市第一钣金厂存在劳动关系且因退休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要求长春市第一钣金厂给付其退休金,因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原审裁定确定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并无不当。3.张存赢主张退休金被万达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挪用侵吞,应另行向相关机关举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张存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存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昆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