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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盈绮包装有限公司与安徽零零柒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盈绮包装有限公司,安徽零零柒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643号原告:安徽省盈绮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临淝村顾桥工业集聚区8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邵九彬,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宏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尉东,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零零柒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顾桥镇临淝村顾桥工业集聚区8号7户。法定代表人:陈彬彬,公司经理。原告安徽省盈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零零柒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省盈绮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盈绮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原告安徽省盈绮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