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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华江与郝建军、姜用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江,郝建军,姜用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423号原告:李华江,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庆,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建军,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姜用平,女,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李华江与被告郝建军、被告姜用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华江诉称,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月利率2分给付原告700000元自2015年3月2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二被告在郑州市上街区建业联盟新城项目部一期一标段施工期间,欠原告劳务费700000元。2014年6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3与27日为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协议中被告承诺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原告利息。协议达成后,二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郝建军、被告姜用平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