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泗水县泗张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邵理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水县泗张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邵理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泗张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长奇,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泗水泗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理领,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云,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水县泗张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邵理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期间被上诉人邵理领提交的2015年1月19日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邵泽坤、文书邵长松出具的证明上没有加盖上诉人公章,上诉人对该证明是否由邵泽坤和邵长松书写亦表示异议,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调查核实该证明是否确由二人书写,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泗水县泗张镇王家口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连芳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宋汝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