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017号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法定代表人:陈中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勇,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公司员工。朱水龙,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周彦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计3693元,由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