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进旺与胡俊伟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进旺,胡俊伟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211号原告:汪进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胡俊伟,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进旺与被告胡俊伟彩票奖券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进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俊伟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进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汪进旺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