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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信佩明与刘文海、张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佩明,刘文海,张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791号原告:信佩明,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琳,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海,男,40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书英,女,40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信佩明诉被告刘文海、张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信佩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佩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3元,共计1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以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郭凤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