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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乾荣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乾荣,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01行初323号原告周乾荣,男,194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施家仪。委托代理人沈玉蓉,女。委托代理人王晓音,女。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赵祝平。委托代理人何惠明,男。委托代理人王铮宇,男。原告周乾荣诉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不予认定连续工龄、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保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乾荣,被告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沈玉蓉、王晓音,被告市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惠明、王铮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社保中心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BBXXXXXXXXS021办理情况回执,对原告周乾荣要求认定1966年4月至1968年12月期间(以下简称:系争期间)为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关键信息调整办事项目,以原告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为由,作出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原告不服,向被告市人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市人保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7〕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市社保中心的上述办理情况回执。原告周乾荣诉称,原告1964年考入部队院校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工程学院,入学即为参军。1966年4月该校转为华东工程学院,原告按照命令继续学习等待国家安置,1968年12月由国家分配原告工作,故原告应从1964年入伍起连续计算工龄至退休。但原告现在的工龄只在原先从1968年12月起算至退休的基础上增加了从1964年入伍至1966年3月转业止,而相同情形的其他同学都是连续计算的。原告认为,在政策法规面前应人人平等,原告的系争期间不予连续计算工龄是不公平的,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市社保中心的上述办理情况回执;撤销被告市人保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市社保中心辩称,原告于1966年3月31日退伍,之后的系争期间在华东工程学院学习,毕业后分配工作。原告要求将退伍后继续学习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没有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依据,其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故被告市社保中心作出的办理情况回执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人保局辩称,被告市社保中心所作办理情况回执并无不当,被告市人保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乾荣于2017年1月3日向被告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将1966年4月至1968年12月的系争期间计入连续工龄。被告市社保中心受理后进行了审查,根据原告的档案材料记载,原告于1964年8月报考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工程学院入伍,1966年3月31日退伍,原告于之后的系争期间在华东工程学院学习,毕业后作为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至石家庄市轴承厂,被告市社保中心据此认定原告系争期间并非工作时间或可合并计算工龄的军龄、原告要求将系争期间计入连续工龄缺乏依据,被告市社保中心即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BBXXXXXXXXS021办理情况回执,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市人保局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3月14日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原告明确复议请求及补充材料等。原告重新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告市人保局于3月21日收到申请并受理后,同日向被告市社保中心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告市社保中心于3月24日收到通知书后,于4月3日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告市人保局经审查认为,被告市社保中心所作办理情况回执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即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7〕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中规定: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三、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在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以上事实,由社会保险业务申报表、原告档案材料、退伍军人登记表、大专院校毕业生登记鉴定表、职工登记表、大专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呈报表、劳动手册、受理情况回执、BBXXXXXXXXS021办理情况回执、信件、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沪人社复决字〔2017〕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邮寄凭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沪府办发〔2013〕22号文、(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市社保中心具有经办本市社会保险事务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系争期间在原告退伍之后,并非军龄;原告该期间在华东工程学院学习,并非工作时间;原告在毕业后以大专院校毕业生的身份分配工作,也并非转业军人等待国家分配的性质,因此被告市社保中心认定原告要求将系争期间计入连续工龄的申请缺乏依据,并作出被诉的办理情况回执,于法并无不当。而被告市人保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为被告市社保中心的主管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复议程序合法。原告在本案中的坚持和主张,与“工龄”认定的概念和规定原则相悖,原告也未能就系争期间的学习经历应被计入连续工龄提供特定的政策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乾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乾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人民陪审员 路真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