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秦进与张振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进,张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进,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张振和,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彰武县。秦进与张振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振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秦进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张振和未履行义务,秦进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振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振和委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警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振和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张振和交公安临控系统临控,于2017年7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振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张振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各种查控措施,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张振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铮 关注公众号“”